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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采购环节”税收风险

  商品采购是超级市场根据自身状况,建立相应的采购机构;作出采购业务决策;根费商品经营范围、品种,形成商品经营目录;确定采购渠道;进行进货洽谈、签订订货司同;购进各类商品或服务,完成检验与验收,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正常开展的活动。

  一、会计处理

  1.进货

  借: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代销商品款

  2.退货

  借: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代销商品款(红字)

  3.结算付款

  借:应付账款/代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4.收取返利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一般风险

  (一)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存在未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其中蔬菜的免税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政策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些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已抵扣的应予以进项税额转出。

  应对指引:查看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如包含,是否有相匹配的进项税转出额。蔬菜和鲜活肉蛋一般由超级市场安排专人采购,需重点核查“其他应收款——××蔬菜自采”"其他应收款——××肉蛋自采”"应付账款——××供应商”等科目,了解供货商情况;同时核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查看是否有相关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能够准确划分免税和非免税的,对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不能准确划分免税和非免税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二)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存在未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的职工福利既有货币福利,又有非货币福利。非货币福利,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宿舍、食堂,将外购货物作为职工福利予以发放等,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予以转出。

  应对指引:核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筛选出可能用于集体福利的发票,结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确定企业是否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以及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督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市维护建设税督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因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领448号)。

  (三)取得消售新让未辩出进项税额,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成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地述:因供货商介多、超级市场在进场、议价、取得专用发票、支付货款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可能存在因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按照规定,超级市城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给供货方、之后依据供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在务中、超级市场住往直接扣减应付款项、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从而造成多抵扣进脱额、少缴税献。

  应对指引:满取超级市场与供货商商品供销合同;核查“应付账款”"银行存“库存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寻科目;抽查超级市场进项税发票,包括财务人员自行立的辅助账或其他记录,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院令第448)。

  三、重点风险

  (一)扩大发票开具范围,存在多抵进项税额而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连锁超级市场在经营农副产品时,可能会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即多抵扣进项税额;也可能取得虚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

  应对指引:核查“其他应收款——××自采”"应付账款——××供应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了解采购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查看败销合同、了解销货方、农产品范围、收购价款、数量、结算等情况,核实有无出现不符合市场行情的异常情况;核实供货方是否是农业生产者,供货方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进行发票审核,核实是否存在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开具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得虚开普通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颔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二)取得平销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对超级市场向供货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超级市场可能将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形式入账,存在少缴增值税或不缴增值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检查超级市场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有与返利有关的约定,判断企业有无收取返利,收取的是现金返利还是实物返利,收取的返利是否按规定入账,按规定入账的返利是否冲减了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收取的返利变为收取的费用,营改增前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提供服务,适用低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核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三)购销合同(含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足额申报,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目前,超级市场大多未按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实际发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多由采购、营销等业务部门掌握,财务部门难以掌握准确的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调阅企业采购、销售合同,并与企业销售收入、材料(商品)采购金额进行核对,核查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鉴于超级市场销售主要以零售为主,购销合同应以采购合同为核查重点(依据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核定征收的除外),并与金税三期系统中印花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智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四)购销之外经济合同(含合同性质凭证)未足额申报,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印花税

  风险描述:目前,零售企业多未按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实际签订的合同如建安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多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掌握,财务部门难以掌握准确的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了解企业是否按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核查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分类数据与印花税申报表的计税依据是否相符,确认是否存在少缴合同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尚未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企业,应查阅科目余额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账,将与应税合同相关的费用支出(如装修费、财产租赁费、货物运输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与金税三期系统中印花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少缴印花税的情况;查阅“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明细账,与印花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少缴借款合同印花税的情况;查阅“在建工程”科目明细账,与印花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少缴建安合同印花税的情况;查阅"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明细科目,与印花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少缴租赁合同印花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