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市场的日常经营除采购、仓储配送、销售等流程外,一般还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提取折旧、报废处理事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发放事项,广告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计提支出事项,各类税费的计算、缴纳事项,房屋及建筑物的购买、租赁、装修事项等。
一、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
(1)取得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需要安装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计提折旧
借: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清理处置
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净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原值)
②处置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变价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清理后如果产生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④清理后如果产生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应付职工薪酬
借: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企业部分)
(2)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上交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4)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广告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管理费用——物业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4.各项税费
(1)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房产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水利基金
借:管理费用——水利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基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
(4)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5)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6)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7)垃圾处理费
借:管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贷:应交税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借:应交税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贷:银行存款
(8)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9)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若为源泉扣缴,则:
借:应付股利/应付特许权使用费/应付租金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一般风险
(一)处置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不确认增值税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的一些小件的固定资产经常需要更新换代,如货架、灯架、POS机等,一些超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如废旧空调、冷柜等;超级市场还经常会处理一些使用过的物品,最常见的如废纸箱,以上收入均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应对指引:正确区分报废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尤其关注被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间。核查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现金”“营业外收入”“其他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少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智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二)部分项目税前扣除不当,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罚款、税收滞纳金、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习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按照税法规定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可能存在将以上支出计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
应对指引:正确区分行政罚款和其他经营性罚款,准确界定赞助支出、公益性捐出和广告费支出的含义,核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准“坏账准备”等科目,查看是否发生以上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同时对照《纳税调整项明细表》,核实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向总部支付的某些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超级市场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借款利息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存在违规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
应对指引: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调取子公司与总部签订的服务合同或与管理费相关的协议,审核“业务管理费——上缴管理费”科目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查看有无发生子公司上交总部的管理费;查看子公司与总部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核实子公司有无发生给总部的借款费用,如有发生,应将约定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
(四)未申报应税车辆,存在少缴车船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车船税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对自己所拥有或具有管理使用权的车辆,均应按照车船税法相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车辆,尤其是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如仓储叉车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审核“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及固定资产账务、购置发票情况等,核实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五)未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调整房产原值,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房产税
风险描述:企业发生房产评估增值(不包括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的评估增值)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调整房产原值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情况。
应对指引:重点审核“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调阅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通过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
(六)支付员工现金、预付卡(券)和实物等,存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发放给个人的收益,一般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尤其是超级市场会利用本企业发行的预付卡为员工发放一部分收入,如交通费、误餐费、加班费、节庆费等。企业可能存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人期间用,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指引:调阅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审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明细账核实有无以现金或预付卡等形式直接为员工发放收入的情况,并与金税三期系统中个人得税入库信息比对,确认是否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七)未按实际使用面积足额申报,存在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门店众多,铺面类型多样,有独立商铺,有综合体的单位铺面有商住楼的底层商铺,也有住宅楼改建的铺面。有产权的超市门店房屋基本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了房源信息,但因种种原因,部分房产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土地信息,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如超市门店房屋为租赁而来,则租赁人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土地产权人不在本地或土地产权存在纠纷,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类房屋可能没有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不动产租赁信息,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十地使用权科目明细账和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面积信息,结合金税三期系统中房产税源信息采集表、土地税源信息采集表内容,与金税三期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有无少登记、漏登记应税土地使用面积现象,是否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
(八)适用单位税额错误,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等级适用不同的单位税额计算征收。级市场门店众多,分布范围广,处于不同的土地等级,适用不同的单位税额,企业可能在等级划分错误,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应对指引:调阅土地使用权证,了解记载的土地面积信息,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科目明细账,结合金税三期系统中土地概源信息采集表内容,对照当地政府的等级划分界限和规定的单位税额,核实企业应税土地的土地等级登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因等级划分错误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至第五条。
(九)关联公司收取不动产租金性质的费用未申报为租金收入,而是申报为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①涉及营业税的风险仅适用至2016年4月30日。
风险描述:根据税法规定,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利息收入或资金占用费收入都与房产出租收入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将税率较高的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申报为税率较低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收入,存在少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应对指引;调阅原始合同协议,核查“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其他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科目明细账,核实有无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收入,确认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形式掩盖不动产租赁实质,从而少缴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取得连锁加盟费未确认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加盟费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授予加盟商使用,向加盟商收取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应对取得的加盟费收入计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可能存在收到加盟费时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未计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风险。
应对指引:了解企业发展规模、连锁门店的分类和数量,调阅加盟店的协议、合同,核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审查企业应收的加盟费是否全额入账,有无在“营业外收入”核算加盟费,形成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重点风险
(一)未确认不动产租赁收入,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的租赁收入一般为出租场地收入,可能存在将此类出租收入计人“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科目,不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应对指引:调阅企业租赁合同,了解固定资产出租情况,从企业资产管理或营销部获取原始数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取得租赁收入不计提销税额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二)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预付卡系统,发售预付卡会沉淀大量的闲置资金,其往往会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有些不符合免税条件,存在涉税风险。
应对指引:审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明细账,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查程权益性投资合同、协议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资料,确认投资对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是否属于直接投资、是否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配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证据材料;涉及股票投资收益的,看持有股票是否超过12个月,确认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抽奖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对指引:了解企业消费积分的相关规则,是否开展积分兑奖活动,查核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