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即销售的促进活动,是指零售企业(或联合生产商)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消费者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零售促销活动中,零售企业和供应商作为利益共同体,在促销活动的安排、促销费用和利润等方面形成共识,达到双赢的局面。零售企业在策划促销活动时,要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采用不同的促销策略,并对促销活动保持有效的控制。
返利促销,返利促销是一种常用的价格促销策略,即制造商给予经销商返利激励,或者制造商与经销商共同对消费者返利。从定义可知,返利促销为制造商给予经销商的利益补偿,目前这种促销方式不仅局限于生产商与经销商,也用于用于零售企业中的批发业务的促销。常见的返利促销有俩种方式,货币返利、实物返利。
对于返利会计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五节收入计量规定:“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可见,在新收入准则下,返利是作为可变对价,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以往的习惯做法、销售战略以及客户所处的环境等),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因此,对于实物返利部分,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合理估计客户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如果能够达到约定销售额,则应给予的货物奖励数量,进而估计分摊到每个货物的单位售价,在合同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估计的单位售价确认当期所转让商品的销售收入。
税务上的处理:《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实物返利,税法上要求,除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红外,同时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