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点
1.对预付卡开具不恰当的带税率的发票。
2.转售预付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取得预付卡收入未确认待转销项税。
二、税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实务案例
1.预付卡充值送礼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西木商场搞促销活动,凡会员客户“充值1,000元,赠送价值200元微波炉”。即顾客向预付卡中充值1,000元时,可获赠一台价值200元的微波炉。
区别与商品销售中的“买一赠一”做为单项履约义务,预付卡的充值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交付礼品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有区别,俩者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元,赠送200元微波炉应确认俩项履约义务。对收取的1,000元,需剔除增值税的影响,分摊俩项履约义务的价格,预付卡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科目,剩余计入合同负债,待客户实际消费时,转入收入。微波炉按分摊的价格,待控制权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
预付卡发票开具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该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的时候,发票开具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1.开具1000元的预付卡发票;2.开具800元的预付卡发票+200元的微波炉销售发票。
1.开具1,000元的预付卡发票
换个角度看,相当于收取1000元,充值卡上充值1200元,同时立即刷卡消费购买了200元微波炉,然后卡上还剩余了1000元。
因此,可以认为是1200元打折后的总金额为1,000元,折扣率=1,000/1,200=83.33%。200元微波炉分摊=200×83.33%=166.67元(含税金额),微波炉的税率是13%,则不含税金额=166.67/1.13=147.49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7.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7
合同负债——预付卡充值 737.46(1,000×83.33%/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5.88(1,000×83.33%×13%/1.13)
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按照13%预计的,如果零售企业是多种税率的,应按照综合税率估计调整。
2.开具800元的预付卡发票+200元的微波炉销售发票
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销售了200元微波炉,同时800元充值了1,000元。后期充值卡的折扣率=800/1,000=8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1(200×13%/1.13)
合同负债——预付卡充值 707.96(1,000×8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2.04(1,000×80%×13%/1.13)
2.转售预付卡是否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西木公司将购买的超市充值卡卖给第三方,获得收入10000元。针对10000元转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福建国税12366问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答:转售充值卡、储值卡,相当于交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转售卡总局层面未有明确规定,建议效仿单用途卡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或不开具发票(福建国税明确:转售卡不许开具发票,其他地方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发票是否开具主要在于转售卡的购买方是否有税前扣除的需求。如果是个人购买,可不开发票,如果是企业购买,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企业购买卡用于福利发放员工或赠送客户,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后续企业自用,待实际消费方可税前扣除,购买阶段不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国税2016年汇缴热点政策回答之二:“(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一般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