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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9-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行          业带征率(%)
1制造业1
其中:加工修理1.5
2批发零售和贸易业0.5
3服务业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2.5
4转让无形资产2
5销售不动产2
6娱乐业2.5
7建筑业1.5
8交通运输业1.5
9其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