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收费事宜的通知
上证发[2020]96号 2020-12-18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业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定向可转债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暂免收取;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每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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