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注】
注①:生产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②:对商贸企业来说,按照商场管理费收取进场费(方案B)更节税;对生产企业来说,按照平销返利的方式收取进场费(方案C)更节税。
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垄断地位和议价能力,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此外企业进行方案选择时,还需考虑不同方案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实战案例
XX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零售商场(以下简称“XX商场”),税台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童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扩大销售,两家公司洽谈了合作进场销售的相关事宜,但对于进场费的收取形式还未确定。
XX商场的赵总,曾多次参加税务相关培训课程,树立了良好的纳税筹划思维,为降低企业税负,他要求财务部王经理对进场费的收取形式出具筹划意见。
王经理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对进场费的收取形式提出三种备选方案并作了分析。
【备选方案】
方案一:按照“场地租赁费”的名目收取。
方案二:按照“商场管理费”的名目收取。
方案三:按照“销售返利”的名目收取。
【分析】
假设XX商场与税台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X商场计划每月收取税台公司30万元的含税费用,则三种方案下双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如表1—3所示。
表1-3三种方案的对比
方案
| 征税规定
| XX商场 | 税台公司 | ||
增值税
| 对企监利润 的影响 | 增值税
| 对企业利润 的影响 | ||
方案一
|
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税率9% | 销项税:30÷(1+ 9%)×9%=2. 48
| 增加收入:30 - 2. 48= 27. 52
| 进项税:30÷(1+ 9%)×9%=2. 48
| 增加成本:30 - 2. 48=27. 52
|
方案二
| 按照商务辅助服务计征增值税;税率6% | 销项税:30÷(1+ 6%)×6% =1. 70
| 增加收入:30- 1. 7=28.3
| 进项税:30÷(1+ 6%)×6% =1. 70
| 增加成本:30- 1. 7=28.3
|
方案三
| 按照平销返利有关规定冲减进项或销项 | 冲减进项税:30÷ (1+13%)×13%= 3. 45 | 冲减成本:30 - 3. 45=26. 55
| 冲减销项税:30÷ (1+13%)×13% =3. 45 | 冲减收入:30 - 3. 45=26. 55
|
结论
(1)对于XX商场,采取方案二产生的销项税最少,同时多增加企业利润。
(2)对于税台公司,采取方案三可冲减销项税多,同时利涠高于方案一、二。
(3)最终方案需要XX商场与税台公司进行洽谈,站在XX商场的立场上,争取采用方案二。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八项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奢、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资,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颈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杉动产租赁服奢,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小贴士
1.风险提示
商贸企业收取的“进场费”若与商品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则不能按照“平销返利”的方式进行处理。
2.对照自检
(1)企业是否存在类似业务模式?
(2)企业是如何收取/支付进场费的,习惯约定是什么?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议价能力如何,能否进行有效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