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纳税人房产发生变化,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维护房产信息,包括房产信息变更、房产税减免登记、纳税义务终止等。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理材料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账载金额证明材料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提供,如记载房产的账页及凭证;房产原值因评估变化的提供评估报告书。
6.房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纳税义务的(属应税行为减少的按变更办;应税行为增加的按新增登记办);在房产产权部门办理转让、赠与、继承、拆迁等原因发生变更或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