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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识别与防范:关联交易所得税风险评估及应对

  通过本环节学习,了解企业在关联交易、企业重组和跨境经营等特殊领域的主要业务内容和税法相关规定,熟悉企业上述特殊业务如缺失内控后容易产生的常规企业所得税风险和重大企业所得税风险,掌握企业上述特殊业务内控薄弱点的查找思路以及相应的重大税收风险防控措施。

  本章主要涉及企业关联交易、企业重组、“走出去”企业的所得税重大税收风险识别与风险应对等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及判定标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

  (一)股权关联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债权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重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的(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重=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技术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南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购销或劳务关联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高管关联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关联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其他关联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但是,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视为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存在显性交易和隐性交易,尤其是隐性交易更需重点关注其中的税收风险。

  (一)有形资产交易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

  (二)金融资产转让

  金融资产转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转让。

  (三)无形资产交易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的转让。

  (四)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及集中采购等。

  同时,关联方之间还可能存在抵消交易、拆分交易、错配交易等隐性交易,要注重识别其中的税收风险。

  三、所得税风险识别

  关联交易所得税风险识别基本步骤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行业分析、企业功能风险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分析、转让定价分析等,最终识别关联交易风险。

  (一)关联关系识别与确定

  识别、确定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关联交易税收风险审计的前提和难点,需要实施必要的核查程序,确定关联企业及其关联层次。

  1.对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审报告或税务检查报告等进行查阅。

  2.评价、了解企业处理和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对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仔细查阅,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发票以及其他文件,关注关联方是否发生新的变动。

  4.比对关联申报信息,对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进行查阅。

  5.对重大资产重组及投资业务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新的关联方关系。

  其中,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售后回购或回租;比较频繁的资产置换行为;使用很低的价格销售不动产;频繁地互相拆借资金;巨额挂账的应收账款仍继续供货或巨额挂账的应收账款长期无动态;借贷款项没有利息或与市场利率相差较大;控制关键技术或无偿提供关键技术的企业;花费极少甚至无偿的租赁或服务;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的企业;通过不必要的交易先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再转售予客户;跨境大额支付等。

  如果企业管理层和参与交易的另一方之间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就较高。在检查程序中应对关联方信息保持警觉,同时要关注企业是否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必要时可以实施工商查询、实地走访、征询律师意见以及利用专家工作等核查程序予以识别和判断。

  (二)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基本特点就是关联方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影响到税收收入或所得额。

  1.风险类型

  这类风险包括七种类型: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外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业务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风险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六是滥用税收协定,人为安排集团跨境组织结构,降低集团税负。七是利用各国税制的不同,规避企业纳税义务或降低集团税负。

  2.法律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影响到企业与其关联方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包括转让定价、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提供同期资料及罚则等。

  3.法律责任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后,将承担两种涉税责任:一是按期缴纳税款;二是支付加收的利息。

  另外,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三)未依法报备涉税资料

  1.关联申报义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总局[2016]第42号公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数据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查选案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主要呈现定量数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必须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符合公告要求的居民企业在预缴时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等。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别报告填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主体文档主要披露跨国集团全球业务的整体情况。本地文档主要披露本地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l亿元。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①执行成本分摊协议。②证明企业关联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要求在陈述企业基本业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行业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和经济分析,说明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既有定量数据又有定性分析。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4.法律责任

  (1)可能被税务机关列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并施以转让定价调整,转让定价审查调整追溯期可达10年。

  (2)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未按规定报备关联业务资料将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绝提供这些资料,罚款最高可至50000元。

  (4)追加利息,并罚息5个百分点。提供了同期资料的,只按基准利率计息。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其中,追加利息及罚息金额=补税额×(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5%)×[(计息结束日-计息开始日)÷360]。

  (5)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不受理企业的预约定价。

  (四)未自行特别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五)跟踪期内未按要求履行

  被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的5年跟踪管理期内、预约定价安排期间内、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内,未按税务当局要求履行报备义务,证明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结论、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等执行。

  从税收实践看,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收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及控制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因此大企业关联交易已成为税收风险的高发源。

  【案例8-1】据《中国税务报》报道,C集团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将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并未按照可比企业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按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四、所得税风险应对

  关联交易内控的核心目的就是建立关联交易内控机制,显示良好的纳税遵从意愿,降低特别纳税调查和调整风险。

  (一)查找风险点

  1.跨境关联交易审核

  (1)有形资产及劳务交易,主要审核交易的利润水平或价格是否合理。

  ①利润水平比较。将关联交易利润率与该企业的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比较,或与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比较,或与集团企业或其对应部门的利润水平比较,或与关联交易对方利润水平比较等。重点关注其中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的企业。

  ②交易价格比较。将关联交易价格与企业内部同种商品、劳务的非关联交易价格比较,或与关联方再销售价格比较,或与独立第三方可比交易价格比较等。

  ③是否存在隐性交易。了解企业与关联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其他类型业务往来,是否通过抵消交易、拆分交易、虚构交易、错配交易等人为手段调整集团税负。

  ④交易是否相关合理。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等费用,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是否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是否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相关,以及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交易等。

  (2)关联资金融通,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方资金融通转移利润。

  ①关联资金融通与金融机构或独立第三方的同类同期借款比较,利率标准是否合理。

  ②企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对支付给避税地企业的利息,应当关注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

  ④关注企业长期亏损但境外母企业或关联企业却一直提供贷款的合理性,关注可能存在的避税安排。

  ⑤关注企业是否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

  (3)无形资产交易,重点审核关联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的支付。

  ①企业是否有使用关联技术、商标的真凭实据。如果支付给避税地企业,应结合对方企业是否有相应的机构、人员、费用来判断其合理性。

  ②境内企业使用关联技术或商标后是否获得了预期收益或相应的利润。如果没有,则应审查该技术、商标是否具有值得付费使用的商业价值。

  ③境内企业是否对关联技术、商标价值的提升有所贡献。境内企业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商标推广并获得合理回报。

  ④与技术许可相关的境外关联方派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⑤企业是否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⑥是否存在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企业或者融资企业,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行为。

  ⑦是否存在提供关联研发服务却未体现相应收益或回报的现象。

  (4)关联服务费支付。

  ①是否真实提供了服务。核查对应的合同、人员往来或相关服务记录,注意审查是否支付给避税地的空壳企业。

  ②可比情况下,独立企业是否愿意或有必要付费接受该服务。该项服务是否真正使企业受益。

  ③与行业一般水平比较,支付标准是否合理。

  ④股东作为投资者收取的、没有提供服务的管理费不得税前列支。或者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所支付的劳务费不得税前扣除。

  ⑤如果是境外集团总部或区域总部提供的共享服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成本基数归集是否合理,向各个受益企业分摊服务费的分摊标准是否合理。

  2.境内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判断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以避税。

  (1)制造企业,主要审核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①同种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

  ②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集团(上市企业)或其对应部门平均利润水平。

  ③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从事合约研发服务。

  ④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归集集团的相关费用。

  (2)房地产企业,主要审核是否向关联方转移土地增值额或利润额,以少交土地增值税、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①房地产业务的上游或下游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包括上游的施工企业、装修企业和材料设备提供商,下游的商场、宾馆酒店、置业或物业企业等。

  ②是否存在受地产商实质控制的施工企业。

  ③关联交易的单位建筑成本与费用,是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建筑造价或预算造价。

  ④销售给关联方的商铺、住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非关联正常价格。

  ⑤相对土地成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率或利润率是否显著偏低。

  (3)互联网企业,主要审核是否将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①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过高。

  ②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合并报表平均利润。

  ③各种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区别于非关联交易。

  ④是否将企业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企业,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总部企业,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商业安排减轻集团整体税负。

  ①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下属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的子企业转移利润,导致总部企业利润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②是否不收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下属企业的商标费、技术使用费、服务费、租金、利息等,以少缴税。

  ③是否将企业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企业,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④属于股东投资活动的成本是否作为服务费分摊至子企业。

  3.非合理商业安排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行为。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把老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设立的企业(如软件企业等),重新享受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避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企业是不具有实际功能的导管企业。

  (3)滥用企业组织形式避税。通过转让境外空壳企业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逃避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4)利用避税港避税。企业设立在海外低税率地区的受控境外子企业未合理地分配利润。

  (二)内控有效性测试

  1.关联方判定及其控制

  (1)企业是否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2)企业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企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3)企业财税部门是否根据管理层的关联方声明书和产(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报财税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企业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审阅。

  (4)关联方名单是否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当提交财税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5)企业财税部门是否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给企业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共同掌握。

  (6)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7)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是否定期查阅企业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

  (8)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2.关联交易及其控制

  (1)企业是否建立关联交易逐级授权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

  (2)审计委员会是否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3)企业是否建立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

  (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是否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5)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是否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如因回避原则导致董事会无法决议,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7)企业是否建立关联交易询价制度,明确关联交易询价程序。

  (8)关联交易合同协议一经确定,企业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

  (9)企业是否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

  (10)企业是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财税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纠正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分管财税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1)企业是否根据审核后的关联交易财税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

  (12)企业财税部门是否定期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提交企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阅。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异议事项,是否报董事会审议。

  3.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1)企业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报告关联方交易信息。

  (2)企业的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是否规范。

  (三)所得税风险控制

  1.关联方及其交易

  (1)企业建立关联方及交易识别和处理制度,形成关联方及交易清单,并经管理层、董事会审阅后实施。

  (2)企业对关联方和交易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关联方及交易清单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在制定时应征询财务、税务、法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3)企业的关联方及交易清单应定期更新,在更新时应征询各部门意见,履行审批流程。

  (4)企业定期以适当渠道将关联方及交易界定和处理的制度向各涉及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传达,并要求注意识别。

  2.关联交易及披露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1)企业各部门根据制度文档的规定,定期将本部门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统计。统计包括但不限于对象、性质、金额、商品或劳务、收益率等。

  (2)上述统计结果应上报财税部门和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补充。

  (3)财税部门定期将修正后的关联方交易统计报呈管理层和信息披露部门。

  3.加强对子企业的内控

  (1)母企业建立健全对子企业组织和人员的控制。

  例如,制定或参与子企业的治理架构,选任高管人员,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股权管理制度、对子企业财务报告活动的管理制度、对委派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等。

  (2)母企业建立对子企业业务层面的控制制度。

  例如,建立子企业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督促子企业根据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制订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建立对子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审核制度,对子企业引起注册资本变动的筹资活动以及重大的负债筹资的审议,建立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的批准制度等。

  总之,母企业应统一制定关联交易的政策和程序、子企业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制度、子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