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在定期盘点过程中,发现存货的盘亏或损毁,查明原因,根据其性质,做相应的处理。
增值税上的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于存货盘亏中非正常损失部分,需要进项税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主要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客观原因,像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像零售企业正常经营中发生的正常食品、食材过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动,价值量减少,亦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盘亏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收到的赔偿金,根据国税总局的答复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正常消耗的存货盘亏损失,其进项税无需转出。
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条:“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材料准备,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
对于盘亏的库存商品,应按进货价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之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按零售价贷记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做进项税转出,同时调整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报经批准后,根据不同原因做相应的处理。
①属于正常合理损耗和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②属于客观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发生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或保险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④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例17.金泰百货食品组在定期日常盘点过程中,盘亏一批食品零售价2,000元,该批食品为今年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金额1,200元,税额156元,经查明原因由于主要是管理不善,部分由于保管员失责,保管员承担赔偿5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356
商品进销差价800
贷:库存商品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56
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856
其他应收款——保管员赔偿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356
提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存货盘盈盘亏统一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不再冲减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