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相关新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24) 。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并分别规定了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阶梯执行时间,最后一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收入准则引入合同概念,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利用五部分析法(下图来源德勤观察),厘清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对于销售方取得可变对价(折扣、返利、减免、价格优惠、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等)、售后服务(质量维修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者特许经营权)、沉淀收入(购物卡等),分别举了案例进行分析,下文有部分案例来源于此。
零售行业的特点,促销手段五花八门,营销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各种打折、折扣、满减活动等等。新收入准则定义为可变对价,可变对价根据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对于直接享受折扣优惠的,按净额确认收入,对于积分、返券完成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应做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意味着,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租赁业务需纳入资产负债表,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变为表内融资,从融资角度看,降低了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零售企业基于行业的特点,一般多为经营租赁的模式,新租赁准则实施后,不仅影响融资能力,同时增加财务处理难度。对于经营租赁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的零售企业,需合理选择购买还是租赁形式取得资产,同时根据自身情况,对租赁合同进行分拆调整,通过调整租赁合同期限(适用短期租赁的财务处理)、可变租金和嵌入服务等方式减少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