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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血亲转让股权,迟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权原值为1 000万元,评估价值为3 000万元。因为融资需要,计划将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女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400万元。

  筹划方案

  原股东先将股权以1 000万元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女儿,然后再由女儿将股权以1 000万元平价转让给女婿。

  父母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子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是视为有正当理由,同样女儿再将股权平价转让给配偶,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是视为有正当理由。两次转让税务机关均不能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下。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1)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并不免税。

  在实务中经常有人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近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免税,其实,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不是免税,而是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能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不能据此征税。但是如果不是平价或者低价转让,仍然应当正常纳税。本案例中,如果父母按1 5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女儿,女儿再以1 8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则父母需要按500万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女儿则需要按300万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

  (2)平价或低价转让只是延迟纳税。

  在实务中存在另一种误区就是近亲属之间股权平价转让实现了免税,其实由于在本次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股权转让所得,因此相应的股权原值仍然没有发生变化,在未来再次股权转让或者收回投资时,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将是合并计算,最终的税负足一样的,只是纳税时间延迟。当然,如果后期公司亏损,导致股权价值低于前一次转让时的评估值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