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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销售折扣变为折扣销售

【税收筹划思路】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了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价格上的优惠。销售折扣通常采用3/10、1/20、N/30等符号。这三种符号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3%;如果在2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1%;如果在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而为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行为,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当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缴增值税。销售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财务费用。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

【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合税销售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 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10×13%=1.3(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方案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1-3%)×13%=1.261(万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节省了390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如果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会遭受损失。

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 390元滞纳金(相当于3 000元销售额和390元增值税)。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261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 000元滞纳金及390元增值税,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