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防控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在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注重防范税收风险。为保障您的留抵退税事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一、申请退税前,建议您自查以下退税条件及涉税风险:
▶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自查4类58个风险点:
※企业划型错误
1.不申报隐匿或少报销售收入不符合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
2.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划分企业类型出现错误
3.判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出现错误
4.行业划分时销售额的比重计算错误
※虚减销项税额
5.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
6.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未开票收入计入
7.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未将视同销售额收入计入
8.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
9.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时收入口径错误
10.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
11.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12.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认定错误,未按规定核算
13.企业经营中涉及多个税率,未使用正确适用税率申报(会影响行业判断)
14.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15.未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形
16.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17.同时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影响留抵税额金额)
18.以货易货、以货物、不动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
19.无形资产、货物、不动产投资未记收入
20.销售收入长期挂账应转收入未转收入
21.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财务报表收入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
22.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3.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存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的计税方法选错
24.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废品)
25.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 ,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
26.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如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等)
27.不按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如不动产租赁预收租赁费)
28.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29.免税收入未申报
30.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代收代付情形)
31.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形
32.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违约金、法院判决应支付货款利息等)是否全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34.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35.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36.“阴阳合同”隐瞒增值税收入的情形
37.转让股票等金融产品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的情形
38.取得财政补贴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39.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40.按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41.在其他扣税凭证申报错误影响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情形
※虚增进项税额
42.取得虛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取得在税收洼地地方注册空壳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4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44.取得应写备注栏未写备注栏等不合规抵扣凭证用于抵扣
45.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的情形
46.取得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用于抵扣
47.取得旅客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48.取得桥、闸等通行费发票计算错误抵扣进项税额
49.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50.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51.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2.取得虛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
54.取得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
5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56.兼营免税项目,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
57.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其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
5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不得抵扣时未按规定计算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1.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2.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3.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将做以下处理: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
①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②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③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案说法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落好,税务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从严从快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力度,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各地税务部门曝光多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及其他违法案件。
(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1.深圳查处一起虛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圳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跨省市的团伙式骗取留抵退税案。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虛开发票、虛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被成功阻断。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深入检查,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公安机关已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
2.湖北查处一起虛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北省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研判,指导随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团伙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控制多家物流公司,为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该团伙下游某煤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80.17 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1名犯罪嫌疑人迫于震慑主动投案自首。
3.广西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柳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了虛开团伙控制的广西运航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广西运航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64万元,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00余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3倍罚款;并将企业虚开发票线索推送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已追回5户留抵退税款82. 42万元,阻断10户未退税款78.36万元。公安机关已对该虚开团伙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缴获一批犯罪工具。
4.大连查处一虛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大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发现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虛开团伙控制3家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虛开团伙控制的3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留抵税额109. 12万元;同时对外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亿元。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查处,成功阻断该团伙控制企业利用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目前,税务机关正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犯罪团伙进行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
(二)隐匿销售收入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5.江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徐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线索,依法查处了徐州沐九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56.4 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6.贵州查处一物流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贵州省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贵州重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收款方式隐匿机动车融资租赁收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315. 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7.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 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8.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三)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9.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0.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广东省珠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虛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1.安微查处一房地产公司涉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支付工程款等违法手段,共取得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62. 8万元。由于该公司还涉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2.山东查处一建材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增加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6023. 10元。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四)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13.安徽查处一起“黑中介”协助虛开发票案。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查处某重大虛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时,发现合肥天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协助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与公安部门联合依法进行了查处。经查,该财务公司实际负责人陈丽丽及员工等5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长期为不法分子违规设立空壳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大量虛开发票,并帮助不法分子伪造财务数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陈丽丽等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其他刑罚。该财务公司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14.云南查处一电子科技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案。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云龙县偶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案。经查,该企业通过编造虚假研发信息、报送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虛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违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税款645. 1万元。此外,涉案企业还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金额5559.2万元。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并处2倍罚款。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陈燕军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逮捕。
15.广东查处虚假填报个税其他扣除项目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虛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16.厦门查处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单位内部培训证书、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2022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