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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环节、进项环节的涉税风险

  不同于工业企业,零售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税收风险更多地集中在销售环节、采购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销项环节的税收风险

  零售企业的销售环节涉及到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这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重要依据。

  而零售企业促销活动的复杂多样、线上销售渠道的扩充、商品销售品类的多元化使得收入的确认更加复杂,具体带来的税收风险表现如下:

  (一)促销活动

  1、“买一送一”

  “买一送一”活动中的赠品是伴随着销售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是销售原产品的附属行为,该活动可以视为对原商品的折扣销售。

  纳税人“买一送一”行为造成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上,税法中关于“买一送一”的销售有如下规定:

  (1)“买一送一”以折价销售方式开具发票,商品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商品和赠品的销售金额和折价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的,可以对折价销 售的商品征收增值税。

  (2)未按上述方式开具发票,对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赠品应视同销售,按照赠品的市场价格征收增值税。

  按照这种销售方式,若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也没有对赠品做视同销售的处理,就存在少交增值税的风险。

  2、送购物券

  为了增加对顾客的吸引力,增加顾客的复购率,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会为顾客发放一定面值的购物券。

  规定在顾客下次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在商品原价的基础上,按购物券的金额进行抵减,从而达到客户少花钱购买商品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使用购物券,导致实际支付金额减少时,减少的金额相当于企业进行折扣销售。送购物券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附购物券销售。

  按公允价值比率法将销售商品的收货价款与购物券进行划分,在赠送购物券时,将购物券的公允价值计入预计负债,在购物券实际使用时, 按购物券面值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该核算方法,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并向客户提供购物券时,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低于税法中规定的收入,税款的差异将导致公司 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将购物券作费用列支。

  在发放购物券时,将购物券金额作为销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确认负债,当消费者实际使用掉消费券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冲减负债。

  这种会计处理既不符合会计准则,也不符合税法要求,同时,还会产生 多计费用以及少交所得税的风险。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零售企业销售的商品种类很多,有些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提供服务。

  这样的行为容易产生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而对销售行为的不同判定会产生使用不同税率的情况,纳税人很可能会利用这一特点混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选择适用低税率的方式,从而达到实现少缴税的目的。

  总的来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风险。

  如果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为对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分别计算收入,并按照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则零售企业的这一行为就是按照兼营进行处理。

  通过将总收入在销售货物和服务之间划分,多计服务收入、少记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效果。

  (2)兼营销售行为的税收风险。

  兼营销售的税收风险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零售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不同档位的增值税税率,其中,大部分产品适用低税率,少部分产品适用高税率。

  零售企业可能会以偏概全,将全部产品按照适用的低税率申报纳税,从而实现少缴增值税。

  另一类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服务,附带销售商品的行为。

  如果企业在核算过程中有意模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边界,未按照税法规定对两种行为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而是利用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提供服务的特点,将该行为的销售收入全部计入提供服务行为适用低税率,则可以实现少缴增值税的效果。

  (三)批量销售

  零售企业直接从仓库发送货物,对这部分商品另行管理,使得部分销售收入未计入财务管理系统。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事业单位通常会在节假日从超市等零售企业采购大量物资作为职工福利进行发放;二是超市之间相互调配、周转商品。

  由于批量采购未通过前台POS系统进行核算,后台无法获取交易数据,这样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掌握零售企业的销售数据,从而导致税款的流失。

  (四)线上销售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商品销售已经成为我国零售企业一个主要的经营模式,而这一模式的产生也伴随着新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线上销售从加入购物车、支付货款、商家发货、确认收款。

  所有的流程都是在网上进行,所有的交易信息数据也都留存在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加大,税务机关在零售环节想要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就很难做到,其结果就是更加助推了零售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意图和行为。

  (2)当前由于税务部门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监管还不够完善。

  一些自然人商家可以在不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入驻平台进行商品的销售,从而脱离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范围,这一漏洞就为某些企业提供了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的机会。

  例如,由于资格审查不到位,一些企业冒充自然人的身份在平台进行注册,隐瞒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进项环节的税收风险

  零售企业的采购环节包含物流运输、商品仓储、农产品采购以及与供应商的往来,涉及到商品成本的核算、存货的管理、往来账户的核算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

  具体的税收风险表现为:

  (一)商品库存管理

  以大型商超为代表,其所销售的商品中多包含食物、水果等保质期短、对库存管理要求高的类型,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在运输、仓储环节出了问题,就很可能导致食物、水果的腐烂、变质,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入库金额做进项税的转出。

  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不办理进项税额转出,从而使得企业少缴增值税。

  (二)购进运输服务

  由于零售企业销售的商品品类丰富,其中往往既包括应税商品也包括免税商品。

  在零售企业购进商品的过程中会购买运输服务,产生运费,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 企业并不会按照是否是应税商品对运输车辆进行分类,往往是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放在一起运输。

  按照税法规定,用来运输免税商品的运费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做转出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零售企业有心或无意地将两类不同税率的商品混在一起运输,使得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都无从查起,税务机关也没办法弄清楚企业购买免税产品产生了多少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零售企业很可能利用这一漏洞,将全部运输费用记到应税商品名下,不做进项税转出,从而少缴增值税。

  (三)采购农产品

  零售企业采购农产品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从农业生产者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手中大批量采购农产品,如蔬菜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这种情况下零售企业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由供应商开具;

  二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采购农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作为收购方的零售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并根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具体折扣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但是,由于零售企业缺乏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在采购农副产品时,采购部门会操纵价格和数量,开具虚假的农产品采购发票,以达到多抵扣进项税的目的。

  (四)平销返利

  按照税法规定,当发现平销返利行为时,无论返还的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零售企业应该根据供应商对其返还的金额冲减当期的营业成本,并作进项税的转出处理。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平销返利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长期挂账。

  这样一来,既没有形成收入,也没有冲减成本,进项税转出的处理也没有做,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二是通过与供应商沟通,将本次平销返利的金额直接用于抵减下次进货的费用,既不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也不做进项税转出,从而实现少缴增值税。

  结语:

  对于金银首饰零售商来说,由于金银首饰价值高,损耗少,更新快,零售商经常会推出以旧换新的业务。

  依据税法的规定,在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零售商应该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格,也就是全新的金银首饰的价值减去评估的旧首饰的价值, 之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这就留给了零售商可以操作的空间,通过高估旧货的入账价值,减少实际收取的差额,从而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