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物卡的概念
购物卡是一个俗称。购物卡在综合零售行业广泛存在,称呼各异,例如购物卡、提货卡、预付卡、储值卡等。购物卡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随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质的购物卡券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
购物卡的主要特点是:不指定具体提货人、具体货物和数量;可在面值内提取一定价值的货物或服务;购物卡具有消费便利性、行业广泛使用性;对综合零售企业能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交易、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购物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通用类:由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行的卡。它将众多综合零售企业联合起来,形成结盟,一张卡可以在结盟综合零售企业内通用,从而实现一卡购物,多种选择;
2.商超类:由综合零售企业自身发行的消费卡,可在本综合零售企业集团下属门店内使用;
3.网站类: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类网站发售的消费卡,可在该网站中购买任意商品。
二、购物卡发卡相关的监管规定
目前对于购物卡的监管,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发〔2010〕第2号);
2.《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预付卡,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同时还需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三、购物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综合零售企业自行发卡的处理
(1)购物卡出售时,综合零售企业暂不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部分综合零售企业发行的购物卡可在本企业集团下属门店内使用,持卡人并不一定在购买购物卡的门店消费。对于综合零售企业发售的集团购物卡,其发卡方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集团公司指定发卡单位,统一发卡,由发售购物卡的单位与门店按照结算期统一结算;另一种是集团各门店都具有发售购物卡的权利,各门店间按结算期对账,由售卡方按照实际销售额将资金支付给实际销售货物的一方。通常各门店间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售卡单位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持卡人购物时,各门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销货门店结算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卡方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在会计上,准则规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在持卡人购物时确认了相关收入。在税法上,该销售模式相当于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持卡人购物消费时,就符合了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是一致的。
(二)第三方发卡的处理
待持卡人购物时,综合零售企业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与第三方发卡公司结算时,综合零售企业需支付给发卡公司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销售费用——手续费”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对这种模式,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也是一致的。
(三)购物卡内历年沉淀资金的处理
购物卡分为有规定使用年限与未规定使用年限两类。对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购物卡在过期后,有的综合零售企业允许消费者激活后继续使用。由于消费者未消费、购物卡遗失、卡内金额少而不再消费等原因形成的购物卡内沉淀资金,从理论上讲,在综合零售企业确认消费者确实不会再进行消费时,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提货券收入的确认
提货券是价值型提货凭证的一种。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与购物卡类似,即注明一定面值,但不指定具体提货人、具体货物和数量,持券人凭券在面值内提取一定价值货物;一种注明一定面值,不指定具体提货人,但指定具体货物和数量,持券人凭券在面值内提取货物。
提货券一般由综合零售企业自行发售,其使用与购物卡的使用方式基本一致,即分为在发放门店使用或在集团内部各门店使用两种。
提货券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购物卡收入中“综合零售企业自行发卡”的处理一致,即在提货券出售时综合零售企业暂不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券人实际提货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对持提货券的提货人放弃提货或提货券遗失等原因未提取商品造成沉淀资金的,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与购物卡沉淀资金的处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