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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税前扣除:不同经营模式的销售成本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对于综合零售企业来说,其可税前扣除的销售成本的确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那么具体来说,综合零售行业企业各类商品销售成本如何确认或扣除?本文根据综合零售企业不同的经营模式,结合案例为大家解读。

一、自营商品销售成本的确认

综合零售企业的自营商品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家电、生鲜商品等。综合零售企业应该在销售收入实现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由于信息系统的使用,企业的财务核算越来越精细,大部分综合零售企业在成本核算上能够做到准确核算,对不能分割的商品成本如主食、肉食都可以核算到斤。

1.进价金额核算法下销售成本的确认。采用进价金额核算时,一般在销售商品时只反映收入,不结转成本,月末根据企业相关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一次计算已销商品成本。

如果已确认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除要冲减退回当月的收入外,还应将已结转的退回商品的销售成本转回。

2.售价金额核算法下销售成本的确认。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时,在商品售出后,要及时注销所售出的库存商品金额,并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期末再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并结转销售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将平时反映的售价成本调整为进价成本。

综合零售企业可采用“综合差价率计算法”和“分类(柜、组)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年终结算前,则需要采用“盘存商品实际进销差价计算法”进行核实调整。

综合差价率计算法,是指月末按照全部库存商品的存销比例分摊商品进销差价的一种方法。

综合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月末“库存商品”账户借方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月末“委托代销商品”账户余额)

本月已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综合差价率

通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调整为本期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期末余额则是期末库存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采用综合差价率计算法确定商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手续比较简便,一般适用于商品种类较少,各种商品的进销差价比较接近的企业。

【案例1】甲零售企业采用综合差价率计算法确定商品的销售成本。2019年5月末的“库存商品”总账余额为260万元,“受托代销商品”总账余额为68万元,“商品进销差价”总账余额(分摊前)为82万元,5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为32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综合差价率=82÷(260+68+320)×100% =12.65%

(2)5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为:320×12.65%=40.48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主营业务成本确认及调整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贷:库存商品  320

借:商品进销差价 40.48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48

二、生鲜商品的成本的确认

在综合零售行业中,有的企业会经营蔬菜、鱼、肉、禽、蛋等生鲜商品。这类商品在经营过程中的突出特点是:商品保质期短、容易腐烂变质、损耗量较大;有的商品需要经常挑选整理、分等分级、按质论价;有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随着新鲜程度的变化调整价格。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便于及时调整售价、扩大销售、减少损耗,一般鲜活商品采用进价核算法进行核算。

按照生鲜经营商品分类状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自制生产加工产品。包括熟食制品、半成品配菜、面点和大众主食厨房类产品,还有肉禽类产品和少量水产品,按照加工方式不同主要包括两大类:

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主要指熟食制品、半成品配菜、面点等品类产品,由于需要使用各种相关原料经过加工生产流程转化为某一产品,成本也随产品经过“由多到一”的组合过程,所以称为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由于配方和加工生产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只要标准配方制定出来,制作过程管理到位,其成本核算可以相对稳定,并能够将损耗和误差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因此一般采用配方法核算成本。即根据产品单品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的数量及单价,推算单品成本。

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主要指肉禽类和水产品等,相对完整的屠体进场后要经过分割成为特定的销售单品定价销售,成本随产品经过“由一到多”的分解过程,因此称为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对分拆类生鲜商品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核算:

平均分摊计算法。将采购单品的“总采购成本”按照销售单品出品率,平均分摊到各个销售单品上,进而计算出各销售单品采购成本。

比例倒推计算法。以各个销售单品的零售价为基准,以分割试验中积累提取出的分类预算毛利率为依据,向回倒推出各个销售单品的采购成本,最后按照如下公式寻找动态平衡:总采购成本=∑(单品成本价×重量)

2.蔬果类农产品。按向供应商采购商品的价格及运费作为成本。

3.供应商商品:供应商商品主要包括供应商制作的面包、点心和日配商品。按向供应商采购商品的价格及运费作为成本。

三、联营商品销售成本的确认

在联营模式下,综合零售企业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存在着“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进货时,商品由商品供应商或批发商直接送至综合零售企业指定地点,并提供给综合零售企业一份商品明细单,说明所配送的商品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销售时,企业定期与商品供应商核对已销商品种类、数量、金额等资料,生成联营结算单,并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办理款项结算。综合零售企业根据与商品供应商合同中约定的扣点率倒挤计算成本,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要求合作方按此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案例2】甲商场与乙公司就A品牌厨具销售签订联营合同,约定扣点率为销售额的18%,甲商场收取管理费2500元/月。2019年1月,A品牌厨具完成销售额104400元(含税零售价)。假定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业务的适用税率分别为16%、6%,不考虑除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则应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时

借:现金 10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400

(2)结转成本

根据甲商场与乙公司的约定,A品牌厨具的当月扣点额=104400×18%=18792元。甲商场按照销售额与扣点额的差额确定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4400-18792)÷(1+16%)=73800元。

借:库存商品  7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808

  贷:应付账款  856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73800

  贷:库存商品 73800

(3)收取管理费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58.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00÷(1+6%)×6%=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