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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税收风险点及识别:费用扣除

一、编造虚假业务多列费用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编造虚假业务多列费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有税前扣除限额规定的支出列支为无税前扣除限额的支出。例如,业务招待费应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之间熟小原则税前扣除,部分企业把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以住宿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名目税前扣除,以规避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

二是未发生真实业务,或者虽然发生真实业务、但是未取得合规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发票,或自制内部凭证,编造虚假业务多列支费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是企业将部分员工的子女教育费学杂费、高管的娱乐休闲健身旅游等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风险点识别

1.核实相关票据的合理性。核查相关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记录、会议内容等,了解会议目的与内容,确定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分析企业有关会议、员工出差是否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有无明显违背企业经营一般常规,所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价格水平。核对企业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人事管理记录,判断出差人员是否为本企业员工。核对办公用品的入库、领用记录。

2.核实相关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票稽核比对系统鉴定发票的真伪,可通过发票流向查询发票是否为领购人所开具、是否存在从非销货方取得发票的情形。查看企业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例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从个人手中购进相关货物、服务,以自制内部收款凭证为税前扣除凭据的,查看是否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了解并评价企业员工福利相关制度规定,查看相关员工报销票据,核查是否存在仅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为投资者和一般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为职工个人承担的旅游费娱乐健身费等。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不合规

(一)风险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合零售业竞争激烈,广告形式多样,广告相关费用支出较多。实务中可能存在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作为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或应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计入其它费用全额税前扣除的的情形。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连锁性综合零售企业,还可能存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计算错误。

(二)风险点识别

1.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一般来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赞助支出主要是为了提高社会声誉,而不是为了宣传促销,不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可以通过审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合同协议、票据的具体内容、开具单位等,判断是否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2.重新计算分摊扣除金额。查看分摊协议,了解分摊比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复核分摊方的扣除限额、转移至被分摊方的金额;查看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是否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

三、店铺装修费用未按规定摊销

(一)风险点描述

综合零售企业对购物环境、陈列布置要求较高,因此装修比较频繁,一般店铺的装修更新期间为5年左右。装修更新的费用支出也较多。企业可能存在将应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装修费进行费用化,在发生当年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问题,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1.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查阅改良支出的料、工、费的原始凭证,核实其计量是否准确。

2.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查计算表中摊销年限,审核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四、工资薪金支出不合理

(一)风险点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合理性标准是指: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调整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综合零售企业一般员工人数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能存在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而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部分企业可能存在给股东支付畸高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国有性质综合零售企业可能存在工资薪金支出超过了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数额。

(二)风险点识别

1.查看员工个税申报纪录,了解个税代扣代缴、申报情况,核实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查看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职工薪酬明细表》,结合行业及地区工资水平,判断高额工资薪金是否属于合理范围,领取高额工资的是否为企业股东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相关人员。对于有疑点的,应当进一步查看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等。

3.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薪酬的管理规定,评价国企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五、职工福利费超范围列支

(一)风险点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要求,凡文件未列举的项目,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税前扣除。对于大型综合性零售企业来说,企业职工人数较多,每年的福利费开支庞大,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核算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可能存在有企业为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二)风险点识别

1.查看企业是否单独设置职工福利费账册,是否独立、准确核算。

2.核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的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金额,借方发生额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有无列支其他无关支出的情况。

2.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统计的在职和辞退人员人数,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明细账户,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及“股份支付”等二级明细账户。

六、职工教育经费超范围列支

(一)风险点描述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综合零售企业员工流动性大,新员工入职较多,为帮助员工了解业务,提高员工素质,会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后续教育等培训。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企业可能将组织员工旅游的支出、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考察支出等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税前限额扣除,可能存在有企业按照会计计提数税前限额扣除。

(二)风险点识别

1.查看职工教育经费账户的明细情况,对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判断该费用的列支与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查看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凭证及对应票据,判断是否实际发生,金额是否准确,具体根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对照“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账、职工薪酬明细表等资料,核实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 

七、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超限额

(一)风险点描述

对于连锁性、集团化的综合零售企业来说,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较为常见。其发生的相关借款利息支出,可能在不符合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全额扣除了利息支出,多列费用,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风险点识别

1.重点对利息支出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查看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了解借款用途,判断发生的利息支出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相关,是否属于可当期扣除的收益性支出。

2.核查综合零售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间利息支出扣除标准,评价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