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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本文主要介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计算方法、核定征收程序等。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对以上两类所得,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核定征收方法有: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利润率的标准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五、核定征收中劳务收入确认的注意事项

1.同时提供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的收入确定原则。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2.劳务服务发生地不同时收入的确认原则。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