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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概述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相关定义

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非居民企业的分类与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又分为两种情况对待,即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形。

1.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下,才在我国产生纳税义务。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一)常见的类型

一般来说,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作业劳务、从事国际运输等的非居民企业。

对于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另一类是根据税收协定或安排,未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

(二)适用的税率与计税方法

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25%。其计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说,其所得征税适用的是净额法。

(三)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不同类型组织机构的税务处理

1.常驻代表机构

(1)概念定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②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不过,无论采用那种方式,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2.承包工程和作业劳务

(1)概念定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非居民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一)常见类型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适用的税率与计税方法

1.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征收管理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