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办费支出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风险
1.风险描述:
(1)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按照规定处理,多纳税或少纳税;
【案例】某工业企业,2014年3月注册取得营业执照,3至8月发生筹办费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其他符合税前扣除费用285万元,9月开始生产经营,9至12月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该企业选择筹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该企业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20万元。按照规定,筹办期3至8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可以单独按照60%扣除,不需要按照营业收入计算限额,可以扣除9万元;生产经营期9至12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按照60%和营业收入计算限额的最小者扣除,可以扣除5万元,筹办期和生产经营期合计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14万元,该企业少扣除9万元,多纳税2.25万元。
【案例】某工业企业,2014年11月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发生筹办费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其他符合税前扣除费用95万元。2015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2015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该企业选择筹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该企业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2015年申报税前扣除的筹办费110万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15万元未纳税调增。按照规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按照60%结转至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15年可以扣除筹办费是9万元,该企业多扣除6万元,少纳税1.5万元。
(2)扩大筹办费支出范围,将资本性支出按照筹办费进行所得税处理,造成纳税申报错误;
【案例】某企业2015年8月办理营业执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12月筹办期结束,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2015年8月至12月发生注册登记费5000元、筹办人员工资2000元、差旅费800元、资料印刷费500元、购买机器设备支出500万元,该企业将全部支出500.83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并结转至2016年税前扣除。购买机器设备支出5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筹办期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案例】某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15年3月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发生筹办费都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未计入当年损益。2016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该企业认为2015年发生的费用未计入损益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度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6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未按照规定纳税申报对其进行处罚。目前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产生汇算清缴企业信息,所以,筹办期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4)当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分别在不同年度时,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支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方法扣除,将亏损年度提前至筹办期,筹办期纳税年度亏损可能超过法定亏损弥补年限而无法弥补。
【案例】某企业某工业企业,2012年11月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12年发生筹办费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其他符合税前扣除费用95万元。2013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2013应纳税所得额-23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0万元、2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该企业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4万元,2012年度亏损只能结转至2013年至2017年所得额弥补扣除,截止2017年2012年亏损尚有24万元无法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按照规定,将筹办费结转至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扣除,假定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2013年是第一个亏损年度,2013年度亏损127万元可以结转至2014年至2018年所得额弥补扣除,截止2018年2013年亏损全部弥补完。
2.风险提醒: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关于筹办期筹办费会计与税法有差异。筹办费支出会计作为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不得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筹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税法只对筹办活动期间筹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税法关于筹办期筹办费的支出范围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指南》是一致的。筹办期之外的期间发生的支出在税法上应该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支出,不能按照筹办费的规定处理。只有筹办费才有特殊规定,其他的没特殊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筹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分别属于不同年度的,筹办期不得确认亏损,筹办费支出要按规定结转至生产经营期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结转,筹建期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结转至生产经营期的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选择一次性扣除的,结转至生产经营期扣除的筹办费,选择在不低于3年内扣除的,可以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分期摊销扣除;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一次性或分期摊销扣除的筹办费,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行次纳税调整;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处于同一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要分别按照筹办期扣除规定和生产经营期扣除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其他费用分别按照生产经营期发生费用进行纳税调整,限额扣除的与生产经营期间费用一并做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主要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未确认应税收入风险
1.风险描述:筹建期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或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政府补助等,会计处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确认所得税收入,少纳税。
【案例】某煤矿企业,在修建煤矿矿井期间,将开挖巷道工程同时产出煤炭对外销售取得收入2366.35万元,未确认所得税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366.35万元
贷:在建工程2366.35万元
2.风险提示: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取得收入,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直接冲减工程成本,税法上要求并入收入总额征税,与试运行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筹建期间申报汇算清缴时试运行收入需要先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增加在建工程计税基础,在以后年度摊销扣除,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3.风险会计科目:在建工程、银行存款、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建工程主要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