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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暂估入账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

1.风险描述:

(1)没有建立健全的存货核算制度,对存货暂估事项未通过建立管理制度来制定相应的流程,发生重复记账或漏记现象,导致无法准确核算存货成本

【案例】某商贸公司2018年需要估价的库存商品共计800万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取得了全部发票800万元,其中100万元成本是在2019年1月25日取得发票的,但由于企业会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变更,新的会计人员不知道这100万元的商品购货成本已经在2018年估价入账,又按照2019年新购入商品进行记账,导致重复记账,多计库存商品100万元,虚增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2)随意暂估购入存货成本在税前扣除

【案例】某电缆代理商,所经营的电缆,出厂价格基本保持稳定,该代理商2015年至2017年电缆历史购货成本也保持基本稳定,商品的毛利保持一定水平,2018年该代理商毛利较前三年突然明显下降。税务人员约谈该企业财务人员,回复毛利下降原因是销售成本较以前有所增长。税务人员通过外调生产厂家,发现该商品出厂价并未明显增长。进一步核查账务,发现该企业2018年随意暂估存货成本、故意虚列存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原来该代理商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未取得发票时故意抬高存货暂估成本,按照暂估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取得发票的成本低于暂估成本部分未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导致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纳税。

(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内暂估存货仍未取得发票,且不能提供其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明资料,也无法提供存货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

【案例】某公司2018年暂估存货成本2000万元,截止2019年5月31日取得发票1500万元,有500万元尚未取得发票,也未取得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明资料,但是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按照2000万元扣除成本,多扣除的500万元未做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

(1)应建立有效的制度加强对存货暂估计价的管理,财务核算上应设置存货暂估入账备查簿,在暂估存货的发票账单到达时逐笔查找,逐笔核销。加强财务人员与存货采购人员的沟通,建立可靠的原始凭证传递渠道,定期对暂估存货进行核实,确保暂估存货真实、准确;暂估入账存货的资料应详实,尽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期内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应妥善管理与暂估存货相关的资料,如购销合同、存货验收入库单、供货单位的送货通知以及企业出具给供应商的收货证明等。

(2)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对汇算年度暂估入账的存货,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对存货暂估计价业务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工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防范因存货暂估计价而发生的税务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

4.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