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券不符合免税的范围和条件;
(2)利息收入不符合免税范围;
(3)因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与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不一致,未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某企业购买国债持有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的年度,由于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而使会计与税法处理产生了差异未进行纳税调减;在国债到期兑付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而会计上由于在持有期间已经确认过利息收入到期不再确认利息收入,使得会计与税法处理产生了差异未进行纳税调增,然后再按照免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而是在持有期间直接按照免税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
(4)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是否为中国中央政府或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是否为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有关债券是否经有权部门核准发行;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减免税的范围;申报的免税利息收入金额是否正确;企业在确定国债利息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上,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应按税收规定的申报表填报,不能因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对于所得税税额最终没有影响,就不在申报表上进行反映。
3.风险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风险描述:
(1)取得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存在风险。如:将非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收入按照免税处理;将连续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取得收入按照免税处理;取得固定收益按照免税处理;
【案例】某企业与A公司约定,某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A公司盈亏,某企业每年规定取得分红,实质上属于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不属于权益性投资分红,不能免税。
(2)取得的超出投资比例的股息、红利,享受了免税,存在风险。
【案例】某企业直接投资于A公司,取得A公司20%股权。2018年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按照投资比例以外其他方法计算分给某企业25万元现金股利.某企业按照成本法核算计入“投资收益”25万元,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存在风险。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25万元
贷:投资收益25万元
借:银行存款25万元
贷:应收股利25万元
按照投资比例,某企业应当分得红利20万元,而实际上分得25万元,超出了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数额。某企业取得的超出投资比比例的股息、红利不一定可以按照“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
对于按投资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的,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该种分配方案是否“已由全体股东事先约定(章程中规定)”,以及该部分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归属于本企业”作为判别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未在“投资收益”核算,冲减了投资成本,未先纳税调增而是直接享受免税,由于会计上并未确认损益而税收上却纳税调减,会造成少纳税;
【案例】某企业投资A公司,占A公司30%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某企业按投资比例应分得现金股利30万元。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3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万元
借:银行存款30万元
贷:应收股利30万元
【案例】某企业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未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未影响利润总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某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3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需要先确认当年度的投资收益再申报免税。在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表填报规定进行申报。先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增,然后再通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享受免税。
(5)居民企业将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了免税,不符合规定。
(4)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债权性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的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申报的免税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同时应当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够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3.风险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风险描述:
(1)不符合免税范围、标准;
(2)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3)免税资格到期未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
(4)没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2.风险提醒:是否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是否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免税资格是否在5年的有效期内;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营利性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会计上是否分开核算,对应的期间费用是否进行合理分摊;申报的免税非营利组织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风险描述:投资的基金不符合条件;收入的来源不符合要求;申报免税的收入金额不正确。
2、风险提醒:被投资方是否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务;是否确实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申报的免税证券投资基金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