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案例1. 昨天,朋友注册成立了一家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学校,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简易计税征收率3%,学校财务部门经过对学校综合情况的考虑,决定选择简易征收率3%,这样从纳税的角度更有利。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2.一家自来水生产企业,税率是9%,自来水厂销售自来水,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2种方法产生的应纳税款是不一样的。纳税人综合考虑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计税方法。
下面根据相关政策条款总结了主要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以供纳税人参考。
适用简易计税项目(3%征收率) | 1.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 |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 | |
3.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4.寄售商店代销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
5.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
6.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 |
7.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3%征收率)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
2.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3.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 |
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 | |
7.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
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
9.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 |
10.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 |
11.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按甲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
12.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
13.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 |
1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
15.提供电影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 |
1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 |
选择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项目 | 1.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企业销售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 | |
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提供租赁服务 | |
5.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 |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政策引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