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某省境内乙公司购买纺织品,成交金额2096797.91元。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真实,附有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为证。甲公司已将发票认证抵扣了。然而,2018年9月,甲公司收到当地税务局通知,因乙公司走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已无法取得联系。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将上述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需补缴增值税3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2万元,合计约47万余元。
上述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对于这一处罚,受票企业觉得受伤且憋屈:进项税受票方可是掏钱买过单的,更来气的是补缴增值税就算了,还要缴纳滞纳金,明明是逃跑企业的错,为什么需要受票方买单,作为受票方我到底做错了什么?我们猜猜税局是怎么想的呢:上游企业收了钱不交税跑了,而你用他的发票抵税了,国家没有收到钱,又找不着上游企业,不找你补税找谁,国家税款可是不能流失的。对于被罚企业和税局之间的说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呢?
其实双方都没有错,有错的是走逃企业。如果不幸的收到了失控发票,作为财务人员怎样做才能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损失。接下来亿企君就跟大家好好聊聊失控发票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纳税人已开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通常一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双向比对功能,在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二是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就有很大可能被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有哪些?
1.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没抄报。
三、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
1.受票方未申报纳税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一般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强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受票方已申报纳税
(1)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证明,证明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是否真实,证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才能适用不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税务人员都存在不同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还会缴纳滞纳金的原因)
(2)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但是实务操作中,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税也就可能性不大了。
四、该如何防范失控发票?
1.坚绝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
2.强化企业内控,审核上游合作方资质和经营牌照。通过审核合作方资质和牌照可以对掌握合作方基本信息。
3.严格资金支付: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4.取得发票时第一时间登录税务总局官网核查是否属于失联发票,查询发票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