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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一)

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间不符合规定

(一)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期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确认年度不正确。

1.风险描述:

(1)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将多年的损失积攒到一个年度一次性扣除等;

【案例1】某公司2016年存货盘点发生短缺,经核实,由于管理不善被盗,但是该企业害怕家丑外扬,不敢报案,也不敢向上级汇报损失情况,当年未进行认定,未做会计处理未确认损失。2018年上级部门检查当中发现了存货被盗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最后确认资产损失并在2018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未按照规定追溯至2016年专项申报扣除,导致2018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某企业2017年发生一笔原材料的报废损失,企业因2017处以“两免三减半”免税期最后一年,就以更换了财务人员、当年未进行账务处理为由,在免税期结束后的第一年2018年才做了账务处理,将此项资产损失在2018年申报扣除。按照规定,某企业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2017年度申报扣除。

(2)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未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候申报扣除,而是拖延到以后年度申报扣除,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1】某企业2015年发生一起事故,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53万元,但是该企业未在2015年申报扣除,而是拖到2018年汇算清缴时候才追溯到2015年申报扣除。该企业2015年由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多缴纳了税额13.25万元(53*25%),损失了13.25万元的资金时间价值。

2.风险提醒: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处理,企业对资产损失情况应在遵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向管理层申请,并进行处置审批,同时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管理层应在遵守企业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对资产损失及时进行审批。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法定资产损失在不符合税法规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

1.风险描述:当期申报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案例3】某银行2018年账面核销贷款损失2605万元,其中核销某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500万元。该贷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6月1日发放,期限1年,2018年6月1日到期。到期后,银行通过电话、司法等途径进行了经多次追索,贷款人均表示无力偿还本金。该银行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该笔贷款损失进行了专项申报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在相应贷款逾期一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时,才能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税前扣除。该银行的此笔贷款2018年6月1日才到期,2018年尚未逾期一年,不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在2019年符合损失确认条件时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在2019年申报扣除。

2.风险提醒: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做损失处理,不得提前或滞后。会计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按照损失处理的,会计处理年度不得扣除,而且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也不得扣除,二者必须保持一致。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二、未进行申报自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1.风险描述: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在相关纳税申报表里面申报,存在无法扣除风险

【案例4】某企业低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发生营业外支出1.6万元,汇算清缴时未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属于未按规定申报,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现在企业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不是说不用再申报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仍然需要申报,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完成申报程序。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类科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