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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做账务处理

1.风险描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在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案例】某公司新添了一台机器设备,但在“固定资产目录”和“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所记录购置固定资产种类、数量与实地察看的情况不一致。

2.风险提醒:查看实物资产保管以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情况未做账务处理;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存货和固定资产实际盘点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分析存货、固定资产增加的来源和存货、固定资产减少的去向,是否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以及发生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交税。

1.风险描述:

(1)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投资、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以成本价核算收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A公司将外购价格2万元的高级手表赠送客户,属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未做调增纳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2万元

贷:库存商品2万元

【案例】2017年5月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经营用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生产经营用大客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5万元,累计折旧为20万元,乙公司大客车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9万元,账面原值为35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双方协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甲公司为换入大客车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汇算清缴时甲公司按设备的账面价值30万元进行纳税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未同步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3)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不确认损益,税法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

(1)结合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益,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法关于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

三、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不确认损益申报纳税

1.风险描述: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交换出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转让的会计核算,而是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机床制造公司以成本为250000元的××机床与某铝制品公司交换作价339000元的铝合金门窗,当期××机床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00000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250000

贷:库存商品-抛光机250000

该公司以××机床交换铝合金门窗,为具备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机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当确认损益50000元,补企业所得税12500元〔(300000-250000)×25%〕。

2.风险提醒:

(1)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传财务部门,财务核算部门应及时按合理的交易价格、合同约定价格、公允价格以及税法规定确认收益及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格,按税收规定对换出资产做视同销售处理;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确认的成本不一至的情况,应当建立备查账簿;

(2)查看“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贷方转出金额是否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一致,结合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有无核算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损失的内容,确认是否有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如果存在增加的固定资产与货币资金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没有对应关系情况,确认是否属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

(3)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报表项目的金额,核实未同时满足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否在这些报表项目中反映。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在处置换入资产的年度是否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