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属于范围很广的一个行业,涉及的企业比较多,所以给大家总结一下建筑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除了建筑业特有的增值税优惠,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遍性优惠同样也适用建筑企业,这里不再详述。
一、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劳务
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就是包工不包料。
2.一般纳税人以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劳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案例:某电梯生产厂(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该电梯厂家具有电梯安装资质,2019年1月,与乙公司签署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价款107万元(不含税),其中电梯设备价格85万元(不含税),电梯安装费22万元(不含税),假设本月就一笔业务,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就该笔业务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梯设备应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85万*13%=11.05万元
安装费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2万元*3%=0.66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为:11.05-8+0.66=3.71万元
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
二、差额预缴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项目地预缴税款,注册地差额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地预缴税款,注册地申报
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跨地区施工企业,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回注册地进行申报,并补齐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可扣除的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为,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当期没有取得凭证,预缴时也可以扣除,待取得发票后及时补上即可。(提示:实务中,如果没取得凭证,预缴时是否可以扣除,为了谨慎,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30万)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30万)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免征项目
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免税。
五、建筑业相关重要政策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2017年5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比照兼营行为处理,并允许对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甲供工程”处理,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
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5.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政策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财税[2016]36号》《税总发〔2016〕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