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描述:
(1)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工资总额200万元,2018年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计提并上缴的员工住房公积金30万元,全部在成本费用列支,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增。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2%,超出部分应当纳税调增。
(2)实际支付的超出税法规定范围的商业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公司为员工报销了员工自己购买了的人身健康保险,在管理费用支出,并在税前扣除。员工自己购买了的人身健康保险,不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商业保险,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应当由员工自己负担,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增。
(3)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税前扣除。
【案例】A母公司有2个子公司,A公司派出高管人员C和B到子公司任职,A公司为了保证派出高管人员社保关系的连贯性,决定由A统一为派出到子公司的任职的高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A公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4)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某公司2018年计提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85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到2019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有25万元没有缴纳,汇算清缴时没有缴纳部分未纳税调整。按照规定,工资薪金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期实际支付或缴纳才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支付或缴纳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5)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出税法法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未分别进行纳税调整;为高管等部分人员支付的不符合扣除规定的补充保险,未全额纳税调增。
【案例1】某国有企业,仅仅为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在汇算清缴时未纳税调整。按照规定,只有为全体员工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
(6)为特殊工种之外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将非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未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
(1)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对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是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核实公司任职员工情况,是否存在为外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是否将为不属于本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税前扣除没有按规定纳税调整。
(3)只有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及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扣除,重点把握特殊工种范围,在无法弄明白前,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就此扣除事项达成一致;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0条、《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