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福利费
(1)风险描述:
①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未纳税调整在税前扣除
②计提的未实际支付的未做纳税调增在税前扣除
【案例1】某公司2018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230万元,按照14%计提了职工福利费32.20万元,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8.25万元,余额3.75万在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
③未单独准确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如:将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费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货币性福利性支出,以及给职工免费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住宿、餐饮、交通的职工宿舍、食堂和食堂内固定资产、职工上下班乘坐的通勤车维修、折旧、加油费等费用、职工食堂员工的工资、食堂经费补贴、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人员工资及设施设备折旧、维修费、水电取暖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税前扣除时未按照职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纳税调整,全额税前扣除。
④扩大职工福利费范围,如:将离退休人员费用、职工旅游费、子女教育支出、手机费用、加油费、办公费、机票费等凭发票报销的以及发放的购物卡支出属于个人负担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纳入福利费核算,按照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⑤职工福利性支出,应取得发票的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部分,未纳税调整
【案例2】某地所有的工业企业,独立的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制作食品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被税务机关集体约谈,将福利费进行了纳税调整。
⑥错误地将当年实际发生的超过扣除限额的调增额,结转至以后年度未超过限额年度扣除
(2)风险提醒:核对职工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确定“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及扣除限额是否正确,计算职工福利费计提与实际发生数,查看是否存在计提未实际发生的情况;在账务处理上是否将职工福利费与其他科目核算混淆的情况;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职工福利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福利费支出是否正确;福利费支出的入账凭证是否合理、真实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等。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二、工会经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扣除的工会经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②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确认原则,支付凭据不合规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工会经费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全额拨缴工会组织部门,未作纳税调增。
③错误地将当年实际发生的超过扣除限额的调增额,结转至以后年度未超过限额年度扣除
【案例3】某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工资20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限额是4万元,2017年纳税调增1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工资25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4万元并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限额是5万元,该公司纳税调减1万元。在与职工工资薪金相关的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风险提醒:核对工会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注意工会经费支付凭据是否合规。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等。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风险描述:
①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未纳税调整
②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将职工教育经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作纳税调整;将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培训费用扣除未做纳税调整等;软件生产企业未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而按照职工培训费扣除;
(2)风险提醒:
查看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等。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