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
(1)风险描述: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符合税法规定;如:将业务招待费混入全额扣除的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中核算,未按规定纳税调整,少纳税;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多纳税;将业务招待费混入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少纳税。
②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出税法规定的限额未纳税调整。
③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未纳税调整。
【案例1】某商业企业在公司隔壁的酒店常年包房,用来接待、招待供货商、客户业务代表,洽谈业务过程中发生住宿、餐饮、娱乐等支出,全部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核算,全年发生支出五千多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未纳税调整,少纳税。
(2)风险提醒: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查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筹办期企业业务招待费是否符合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风险描述:
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如:将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按照广告费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2】某公司将给足球比赛大会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列入业务宣传费中进行扣除,未纳税调整。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未纳税调整
③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未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查看费用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归集是否合规,对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捐赠支出
(1)风险描述:
①捐赠的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如:赞助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
②捐赠的途径不符合税法规定。如: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等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捐赠;
③捐赠的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实施捐赠时,未索要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案例3】某公司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列支教师节捐赠某小学一批文体用品支出2万元,只取得小学开具的收据。该公司捐赠支出未通过公益性组织或人民政府等部门捐赠,虽然总额未超出利润总额12%,但是属于直接对外捐赠,也没有取的合规的捐赠票据,该公司在汇算清缴未进行纳税调整。
④捐赠支出(含结转扣除部分)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未做纳税调整或将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按照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核对捐赠支出,查看捐赠的范围、途径、票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有无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将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计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否超过规定;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总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纳税调整;
②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进行扣除未纳税调整;
③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个人以外的主体在税前扣除;
④在税前扣除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没有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⑤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未纳税调整。
⑥将可以全额扣除的劳务费支出误认为限额扣除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多纳税。
【案例4】某商贸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代理商,又将其代理的商品委托其他商贸企业或个人进行推销、分销,支付给推销人、分销人的劳务费用,按照手续费及佣金扣除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多纳税。
(2)风险提醒:查看“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