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描述:
(1)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导致税前多计提折旧、摊销,少纳税。如:购建的固定资产,将业务招待费等与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无关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导致税前多计提折旧扣除少纳税;盘盈的固定资产未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导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准确,增加或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某企业将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在税法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得增加其计税基础,会计上按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年度汇算清缴未做纳税调整。
【案例2】某企业将业务招待费、稽查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滞纳金、罚款通过“在建工程”归集结转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计提折旧扣除,未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未对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整。如: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会计上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税法规定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不得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予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会计比税法多计提折旧未做纳税调整;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造成会计计提折旧与税法计提折旧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税法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则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会计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3)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存在差异的未纳税调整。如:未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摊销;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折旧、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扣除未纳税调整;将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未按照税法规定时点提前计提折旧、摊销扣除;将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或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后续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案例3】某企业将无偿借出设备一台,该设备仍然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外支出中,在税法上,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所计提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但年度汇算清缴未做纳税调整。
(4)会计与税法折旧、摊销年限不同形成的差异未纳税调整或做错误的纳税调整
【案例4】某企业房屋、建筑物按照30年计提折旧,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按照会计折旧年限税前扣除,但将按会计计提的少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20年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导致少纳税。
2、风险提醒:
(1)核对资产计价,如: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查看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查核固定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计量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有无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形资产,未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票按照暂估价计提折旧,是否做纳税调整,是否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调整其计税基础。
(2)查看是否按税法规定的范围进行折旧和摊销、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与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存在税会差异,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与税法折旧、摊销年限不同形成的差异是否都进行了纳税调整。查核企业固定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五类不同最低折旧年限进行准确划分计提折旧,如将应作为最低折旧年限高的固定资产类混入最低折旧年限低的固定资产类进行计提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差异是否做了备查台账,在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增。
(4)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并对关联公司之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对碰,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之间无偿提供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设施,该部分固定资产并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产生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