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短期职工薪酬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将没有在当期支出的短期职工薪酬在当期税前扣除
会计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新的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职工薪酬。
税法上: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关于什么叫“当期支出”支出,相关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说法,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这些相关政策规定都是一致的。归纳成一句话,就是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并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职工薪酬,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只有预提,没有支出,“应付职工薪酬”账户长期大余额挂账,实质是一种在账簿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偷税的行为。多证合一后,虚列职工薪酬,会被国税、地税、社保等多个部门查处。
所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然没有支付的职工工资薪金,存在被查处风险。此外,其他常见短期薪酬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等,也都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而往往有好多企业,仍然存在在汇缴后支付汇缴年度的短期薪酬未做纳税调整,存在被查处风险。
应对方法:1.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或取得有效凭证。
2.按规定对在汇缴后支付汇缴年度的短期薪酬做纳税调整,申报纳税。
3.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进行纳税调整,补充申报纳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上存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税法只允许当期扣除结转至“营业成本”“其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等的收益性支出,而在“存货”、“生产成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中保留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就体现了税法规定。按照31号规定,在计税成本里面的短期职工薪酬,只有结转至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中包含的短期职工薪酬待其实际销售时才能扣除。其他企业也与房地产企业道理是一样的。但是在实际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候,几乎所有企业,都认为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职工薪酬、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职工薪酬是当期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归集的全部数额。
举个简单例子,某工厂“在建工程”记载职工薪酬400万元,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成本是50万元,期间费用是8万元,利润总额是5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贷方发生额403万元,其中在建工程中的职工薪酬400万元,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3万元。该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填报职工薪酬合计数为403万元。当企业的工资薪金列支比主表的利润还要高,会引起税局的关注,看似很简单的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也有可能带来了预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