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提示
一、未及时申请核定征收方式
1.风险描述:符合核定征税条件,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确定的期限申请核定征收方式,无法实行核定征税。
2.风险提醒: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3.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未按照规定擅自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1.风险描述:未经过核定征收鉴定程序,未实行核定征税方式,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人员私下协商后按照核定征税方式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应纳税额倒推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申报表(A类)
2.风险提醒: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三、盲目申请核定征收
1.风险描述:
(1)亏损无法及时足额弥补
(2)享受税收优惠受到限制;
2.风险提醒:核定征收,是依据按照收入或成本费用与预定的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实际利润无关,与以前亏损无关,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又改为查账征收后亏损弥补年限缩短。所以,选择核定征收需要先考虑自身需要,不盲目申请核定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的,改为核定征收后,除了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两种优惠外,其余的优惠均不能享受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四、具备了查账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改为查账征收
1.风险描述: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具备了查账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改为查账征收,造成减少纳税
2.风险提醒:核定征收一般是针对对纳税人早期无法正确核算会计利润、申报纳税的一种过渡性办法,是为了及时征收税款的一种补救措施,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具备了查账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改为查账征收,造成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并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加以处罚。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五、核定征税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
1.风险描述: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少纳税
【案例】某企业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成本费用90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10%,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元。税务检查发现隐瞒应纳税收入300万元。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300万元,实际会计利润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为30%,因隐瞒收入,且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造成少缴税款,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
2.风险提醒: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费用等直接影响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所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六、核定征税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税收入
1.风险描述: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税的,未按照收入总额申报应税收入,减少应纳税所额,少纳税
【案例】某企业采取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0%,适用25%税率,年度商品销售收入40万元,租赁房屋收入5万元,接受捐赠收入2万元。企业仅以商品的销售收入计算的所得税应纳税额1万元,并未将租赁收入和捐赠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50元。
2.风险提醒: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税时,应税收入额不仅仅是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收入,而是包括所有收入总额。
3.风险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资本公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