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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

一、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1)扣除凭证不符合真实性规定未纳税调整;

【案例】某超市,货物一般都是销售方送货上门。从业人数14人、资产总额750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52万元,该公司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虚构接受个人运输服务业务,利用法定代表人亲属身份证,到税务局代开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3份,合计金额3.3万元,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3.3万元

贷:现金3.3万元

按照48.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少纳税8.13万元。该企业取得3份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真实,并且没有实际发生,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原则。

(2)扣除凭证不符合合法性规定未纳税调整;

【案例】某汽车服务公司,2018年部分货物无法从供货方取得专用发票,于是从第三方取得一份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30万元。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该份专用发票被认定属于第三方虚开的发票。因为该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也无法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税务局按照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补缴税款57.5万元,罚款28.75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

该公司取得的发票,来源不合法,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原则。

【案例】某煤炭开采企业,2018年累计支付给拉煤渣个人运费15万元,使用白条入账。2019年5月,税务局对煤炭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该企业使用白条入账的运费,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补税3.75万元。应当取得发票而取得了白条,形式不合法,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原则。

(3)扣除凭证不具有关联性未纳税调整

【案例】某生产企业从某商贸企业购买购物卡20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商贸企业给生产企业开具了不征税发票,生产企业凭该不征税发票做了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2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2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职工到商贸企业购物后未将购物小票交给该企业做账务处理,无法反映出来购物卡支出具体内容。税务局纳税评估认为该生产企业购物卡属于不得税前扣除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预付卡消费,不征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有关原始票据,与付款凭据一起作为扣除凭证。

该公司取得不征税发票,无法证明支出事项内容,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关联性原则。

提醒企业:没用形成工资制度的,直接发现金补贴,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的补贴可以扣除,所以尽量不要发放购物卡。

2.风险提醒:税前扣除凭证要同时符合三个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其中一个原则不符合,成本费用支出就不得在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二、扣除凭证取得时点不符合规定

1.风险描述: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扣除凭证、未补开、未换开扣除凭证或未提供无法补开、无法换开扣除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的,未按规定纳税调整;

【案例】某企业2018年进入损益的运输费用150万元,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了120万元,取得发票120万元,30万元运费尚未补开发票,也未取得无法补开发票的证明资料,汇算清缴时仍然按照150万元税前扣除,未纳税调增30万元,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如果该企业2018年就30万元做纳税调增,然后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以后5年内重新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至2018年度扣除。

【案例】某企业2018年进入损益的商品成本150万元,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了120万元,取得发票120万元,30万元成本由于供货方被其主管税务局列入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但是该企业及时取得了供货方被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资料并提交给主管税务局,30万元没发票的商品成本仍然可以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局发现并责令限期补开、换开扣除凭证或提供无法补开、无法换开扣除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的,60日后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某企业2018年进入损益的运输费用150万元,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了120万元,取得发票120万元,30万元运费尚未补开发票,也未取得无法补开发票的证明资料,汇算清缴时仍然按照150万元税前扣除,未纳税调增30万元,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2019年6月3日,税务局风险核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发票也未提供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责令该企业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60日内该企业仍然未补开发票或未提供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即使60日后取得了发票或提供来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30万元支出永远不得税前扣除。

2.风险提醒: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扣除凭证或能够找到无法取得扣除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主管税务局,最好先做纳税调增,这样,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以后5年内重新取得扣除凭证的,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否则,万一被税务局发现了,在限期内无法补来扣除凭证或无法取得扣除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并及时提供给主管税务局,则相关支出永远不得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

三、扩大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1.风险描述:

(1)扩大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购买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未纳税调整

【案例】某企业2019年3月从个人王某处购进劳务,销售额9万元,某企业用取得王某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局在风险核查时认为王某按次纳税每次销售额超过了500元起征点,应当缴纳增值税,某企业应当取得王某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2)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单位或个人购买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未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期限是按次还是按月,由主管税务局根据应纳税额大小核定,但是全国各地基层税务局均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所以,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尽量取得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四、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多分摊成本费用未纳税调整

1.风险描述: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多分摊成本费用支出未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如果是关联方之间分摊劳务,本企业税负低于关联方企业的,多给关联方分摊支出,会把利润转移给关联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局发现后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五、未准备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

1.风险描述:

(1)未按照规定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无法补开、换开扣除凭证时取得的无法取得扣除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会被税务局拒绝认可,从而导致相关支出无法税前扣除。

2.风险提醒:取得了扣除凭证不一定就能税前扣除,还要看税前扣除条件,相关支出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对相关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注意接受应税项目杜绝现金支付方式。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