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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洗选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二)

(七)自产产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1.风险描述:

(1)将开采环节自产的原煤和洗选环节自产的精煤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澡堂、宿舍、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2)将开采环节自产的原煤和洗选环节自产的精煤用于投资、分配、换取资料、无偿捐助、发出外援煤(关系煤)等,未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案例】某大型煤炭采洗企业,2016年度将自产的原煤6吨、精煤2.7吨用在了内设的食堂、宿舍运营当中,该部分的产品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

2.风险提醒:财务部门、仓储、领用部门应定期对产成品进行清算比对;加强产品流向管理与衔接,对销售部门、业务拓展、后勤等部门领用的产品、赠送的礼品等分类登记台账;按规定进行核算,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足额申报。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八)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移利润

1.风险描述:集团公司下属煤炭采掘企业(煤矿)与集团公司销售部门、与集团公司其他企业之间,高税负企业给低税负企业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调拨销售煤炭产品,在不同地区及企业间转移利润。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的A煤炭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B化工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适用税率15%。A公司主要从事精煤的洗选销售,2018年7月生产一批精煤,销售给跨县区的集团B公司精煤13.7万吨,平均销售单价为690元/吨,取得销售收入9453万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C、D公司精煤分别为7.1万吨和5万吨,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300元/吨、1425.8元/吨,取得销售收入9230万元和7129万元,该高税率企业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低税率企业,减少纳税收入,转移利润。

2.风险提醒:关联企业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内部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3.风险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收账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九)出售废旧物资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计应税收入

2.风险描述:每年大批量购进矿车、井下支架等低值易耗品,企业出售低值易耗品、报废的机器设备及固定资产,未计算收入申报纳税。

【案例】某煤炭企业2018年7月出售企业使用过的旧电脑一批。会计处理:

借:现金2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2000元

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未申报出售旧电脑部分取得的收入。

2.风险提醒:内部应对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使用部门、开始使用年限、报废年限、报废原因、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处理进行监管,将处置收入及时确认销售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十)转售材料不计应税收入

1.风险描述:将部分燃油供外部为企业运矿产品的车辆使用,或在燃油紧张时对外进行销售、转供电力动力等,存在未计收入问题

【案例】某煤炭开采企业A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另一企业B公司,并向B公司提供电、柴油等材料。2018年7月,向B公司提供14352度电,价款0.92万元,提供6.2吨柴油,价款3.84万元,以上款项直接冲减承包费,汇算清缴时候未申报收入。

2.风险提醒:仓储部门应建立自用、外部用和销售分类登记台账,财务核算部门根据分类进行登记,对外部使用和销售的材料、动力、电力等应确认应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候申报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原材料、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现金、银行存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非货币交易行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1.风险描述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投资、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以成本价核算收入,不计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18年10月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经营用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生产经营用大客车,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5万元,累计折旧为20万元,乙公司大客车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9万元,账面原值为35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双方协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甲公司为换入大客车发生相关税费3万元。甲公司汇算清缴时未按照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纳税。

2.风险提醒: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相关应及时将信息传财务部门,财务核算部门应及时按合理的交易价格、合同约定价格、公允价格以及税法规定,对换出物资做视同销售处理,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规定对会计与税收产生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长期股权投资、库存商品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