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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8]91号这个文件,将小额贷款的定义从原先的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扩大到1000万元(含本数),扩大了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受惠范围,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一、名词解释

1.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3.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单独核算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期限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例1:2019年4月1日,C银行向A个体工商户提供首笔贷款,贷款合同金额500万,贷款利率7%,且该利率水平未超过当时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50%。

解析:

C银行向A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政策,C银行就该笔贷款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例2  2019年1月1日,B银行向A小微企业提供首笔贷款,贷款合同金额200万元,年利率为10%。 2019年B银行就这笔贷款收取了20万元的利息。假设当时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6%。不考虑其他情况,B银行在不同的税收优惠下,各自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

如银行选择使用第一种优惠:贷款合同利率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50%,此笔贷款不能免增值税,20万元利息应全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银行选择使用第二种优惠:不高于基准利率的150%的部分可以免增值税,超出部分需交纳增值税。200*8%=16万元,这部分利息是可以免增值税的,200*2%=4万元是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的。

三、单户授信小于100万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还可以继续执行财税[2017]77号的优惠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析:这个政策下,没有利率的限制,金融机构对于授信低于100万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适用于[2017]77号文是有利的,因为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都是免税的。能够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