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19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同样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满足条件的,可以对增量留下抵税额退税。
举例说明:留抵退税额如何计算及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影响
例:A服装制造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138万元,则退还比例=102/138=74%。2019年11月,A公司销项税额120万,当月进项税额60万。A公司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A服装制造企业2019年留抵情况
3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
留抵税额 | 8万 | 15万 | 19万 | 30万 | 51万 | 62万 | 73万 | |
A企业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 1.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6月增量留抵税额65万(即73-8)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解析:
A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5*74%*60%=28.86万元。A企业应当在11月申报期内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2019年11月退税之后,剩余留抵,73-28.86=44.14万。
11月应纳增值税,120-60-44.14=15.86万元。由于退还增量留抵28.86万元,则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15.86-28.86=-13,负数,所以计税依据为0。
剩余的13万元,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与附加税的计税(征)依据进行比对。
因为增量留抵退税可以扣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且无扣减期限的限制,所以是否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没有影响。
政策依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