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纳税
1.风险描述:
(1)将收取的预收保费等长期挂账,未按规定时点结转保费收入。
(2)将寿险退保保单产生的现金价值部分直接冲减保费收入;通过批单支付无赔偿奖励冲减保费收入;以代理手续费、经纪费、折扣、回扣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等;
【案例】某保险公司2018年确认的保费收入1000万元,支付中介机构手续费100万元。经税务局核查其保险单证领用回销记录,与对应的入账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情况核对,发现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划拨保费时按照实际保费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划拨款,保险公司也按照净额确认保费收入,属于将保费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未按照规定全额确认保费收入。
2..风险提醒:
(1)查看“预收保费”等账户有无余额,分析挂账原因,对有疑问的,抽查不同保险产品的保单,询问保险业务员,核实保险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将一次性收取的保费分期计入收入;是否存在分期收款的保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是否未按照储金面值和国家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当期利息收入并按期确认保费收入;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是否在实际收到保费时未确认保费收入;是否存在预收保费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情况。
(2)对退保冲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是否存在假退保情况;通过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账户,结合有关合同,查看是否存在以代理手续费、经纪费、折扣、回扣直接冲减保费收入情况。
2.风险会计科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存入保证金、退保金。
4、主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多计分出保费,减少已赚保费
1.风险描述:保险分出人多计分出保费,减少已赚保费
2.风险提醒:结合再保险合同和分保账单,查看有关账户核算情况,是否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分保比例正确计算分出保费金额、是否存在原保险合同已经提前解除,但当期未按照再保险合同调整分出保费。
3.风险会计科目:分出保费、应付分保账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取得代位追偿款直接冲减了赔付支出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1.风险描述: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并追回全部或者部分款项,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风险提醒:通过查看有关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收到的代位追偿款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风险会计科目:赔付支出、应收代位追偿款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四、赠送保险业务未按视同销售规定纳税调整
1.风险描述:保险公司为了宣传、推广等,向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免费赠送保险,未按照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处理,少纳税。
2.风险提醒:核实是否有赠送业务发生,发生的赠送业务是否按照规定时间确认保费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保费收入、营业外支出。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五、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风险描述: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或者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部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风险提醒:核查企业是否有将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