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货币性收入未申报纳税
1.风险描述:取得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货币性收入,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少纳税。
【案例】某公司将财税返还的耕地占用税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应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5万元
贷:资本公积5万元
【案例】A公司从税务局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36万元,属于税法规定其他收入未申报纳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36万元
2.风险提醒:税法里面的营业外收入,是未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还包括税法里面未列举的各种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税法用“等”字做兜底,企业取得了税法未列举的其他收入以外的收入,也需要申报纳税。如:无赔款优待收入、代办手续费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取得各种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征税之外的补贴、奖励、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向员工收取的培训费收入、收取员工的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没收员工的保证金收入,等等。只要形成了企业的货币性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的,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少纳税风险。由于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不同,企业对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未在“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或不需要在“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的货币性收入容易被财务人员忽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逐笔查看“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性资金的借方发生额,与现金流量表核对,是否有取得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的收入,按照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各个会计期末做好现金流量表,以便年终汇算清缴时核实。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资本公积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未申报纳税。
1.风险描述: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未按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少纳税。
【案例】A公司2018年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发票价税合计113万元,属于税法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未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万元
贷:资本公积116万元
2.风险提醒:应税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性收入,还包括非货币性收入或相关权益,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或相关权益,也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注意是否存在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的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资本公积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不按照规定确认营业外收入
1.风险描述:将属于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不进行转账,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上或资本公积中;或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税后利润账户,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少计收入
【案例】某企业清理一台旧机器设备,取得收入3.6万元,未按照规定确认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3.6万元
2.风险提醒:会计上应当确认营业外收入而未确认,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计收入行为,税务局发现后按照偷税处理。
3.风险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资本公积、递延收益、利润分配、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