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 2018-09-21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自2019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直属局: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商企字[2018]225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等有关文件,省工商局对《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不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第五点第8项)。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在申请企业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省工商局将于2018年8月10日前对政务内网、外网上的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相关栏目信息进行更新。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注册大厅及政务内网、外网站的相关栏目信息。
新修订的《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于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联系人:陈彬彬,联系电话:020-8558723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