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计入到了各种费用或生产成本中?(A105080)
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计入到了各种费用或生产成本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不超过500万一次性扣除是税法口径,会计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能否一次性计入费用或成本要根据会计准则等判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