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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1份


3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份


4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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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电子数据。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业务增值税、消费税。

3.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