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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

3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1份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还需报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1份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的还需报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还需报送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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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