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出口发票复印件 | 1份 | |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报送 |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