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还需报送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将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