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60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如何填报?(A105060)
问:A105060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如何填报?
答:销售(营业)收入=收入支出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收入。
注:1、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可以确认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征基数。
2、如您单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政策虽然没有明确能否作为广宣费的计提基数,目前各地税局也是认可从事创投业务的企业将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