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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描述】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和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3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还应报送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1份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时还应报送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1份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1份


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1份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1份

需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份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1份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1份


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抽捡的书面承诺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图片5.png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未收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或需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3.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进口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必须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申报抵扣或专用缴款书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财税[2010]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