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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期缴清应纳税款后,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报送资料】

1.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不需报送资料。

2.采取自行申报方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相关税种相应纳税申报表

2份


2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