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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标准?(A105050)

问: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标准?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五: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在河北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7]432号)两个文件。因此,企业按这两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7]432号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八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